入學辦法以 大考中心 最新公佈為主

  「大學多元入學新方案」(以下簡稱新方案)是大學招生策進會(以下簡稱招策會)於88年6月21日會議通過之入學方式,並決定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實施。

一、方案目標

  新方案的特色在於「考招分離」及「多元入學」,考試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等專責機構辦理,可就命題進行持續研究,使試題不僅具有評量功能,更能兼顧高中的教與學。招生由各大學自主,可單獨招生或聯合招生,使大學各校系依特色訂定招生條件,招收適才適所的學生。

二、方案架構

  新方案架構請閱【圖一】,將現行主要入學管道「推薦甄選」、「申請入學」、「聯招」概分為二大類:第一類是「甄選入學制」,包括申請入學及推薦甄選兩管道,其內容和作業方式,與目前相同【圖二】,各校可同時並行,但建議未來擇一辦理。第二類是「考試分發入學制」,藉考試篩選學生,並依其考試階段、考科、成績採計及分發方式之不同區分為甲、乙、丙三案,由大學各校系擇一採行。

  「考試分發入學制」之甲案及乙案是二階段考試方式,考生需要分別報考學科能力測驗與指定科目考試,丙案與現行聯招相似,考生無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直接報考指定科目考試。

  考試分發入學制的流程請見【圖三】,甲、乙、丙三案均以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作為分發依據。三案之指定科目考試為同時考試,並採統一分發,每科採百分計分法,可加重計分,由招策會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或指定之專責單位辦理。

  甲案指定考科之科目數以○至二科為原則,不超過三科。乙案指定考科之科目數為二至三科。丙案指定科目考試仍按現行聯招之方式分四類組,每類組五至六科。

  分發時該生的學科能力測驗必須達到一般檢定標準以後(選填採用甲案之校系,另須通過校系自訂之檢定標準),才能以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決定錄取。丙案與現行聯招相似,逕以指定科目考試成績進行「一般(及校系)檢定」後,加權總計,擇優錄取。

  若同分超額時,各案的參酌方式略有不同,甲案則依校系就「學科能力測驗各單科級分」、「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志願序」等項所訂之同分參酌序,擇優錄取。乙、丙案則依校系就其所選「指定考科各單科成績」所訂之同分參酌序,擇優錄取。

三、考試方式

 

(一)學科能力測驗

1.

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辦,考科包含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五科(考生均須應考),試題範圍以高一高二之必修課程大綱為主,目的在測試學生之基本學科能力。各科成績均採十五級分制,每年舉辦一至二次,分別在二月及四月舉行。

2.

乙案須通過「一般檢定」(由招策會訂定的統一最低門檻)。甲案除通過「一般檢定」外,尚須通過校系檢定,其標準由大學各校系自訂,科目數不限;校系檢定標準共有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五種,檢定科目及標準於施考前一年公佈。

(二)指定科目考試

1.

指定科目考試實施初期與目前聯招考科相同,且包括術科(招策會另組委員會辦理考試),但在內容及命題方面做適度調整,以與學科能力測驗有所區別。日後將視大學之需要與高中開課情形調整或增減考科。惟大學各校系之指定科目應於施考前兩年公布。

2.

甲、乙案由大學各校系依其性質與特色訂定指定考科;丙案依四類組訂定五至六科。考生就其志願報考的校系所訂之考科應考。

3.

指定科目考試各科均採統一考試,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或指定之專責機構辦理,於高三下學期結束後舉行。

 

四、推動時程

 (一) 88年9月底請大學校系填具採用新方案調查表。
 (二) 88年10月收回調查表並作初步整理,以明瞭大學各校系採用何種新方案。
 (三) 88年11月開始協調相關校系確定指定考科。
 (四) 88年11月下旬相關問題Q&A撰稿與定稿。
 (五) 88年12月進行高中說明會第一梯次。
 (六) 89年2月進行高中說明會第二梯次。
 (七) 89年6月30日以前公布大學各校系(已確認之)招生方案。
 (八) 90年6月30日以前公布大學各校系檢定科目及檢定標準。
 (九) 90年9月分函各校提供相關招生規定。
 (十) 90年11月初發售91學年度「大學多元入學新方案」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