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單國璽樞機主教,大哉斯言! |
據報載,天主教樞機主教單國璽日前與下屆總統當選人陳水扁先生會面時,要求在千禧年暫緩死刑,特赦蘇建和等三名死囚,並廢止死刑。在台灣這個篤信嚴刑峻法的死刑島,我們不禁要為單樞機主教有這樣仗義直言的宗教情操與道德勇氣喝采! 死刑以剝奪犯人的生命權作為其刑罰,本來問題便牽涉甚廣,含括法律、宗教、道德各個層面。究竟政府有沒有權力以處決的方式來刑罰囚犯?死刑是不是在道德上或宗教上可以證成的刑罰?這是近代法學家乃至刑罰倫理學者所至為關心的重要課題。國外從法律、社會、倫理、宗教、心理學等各種角度來探討的文獻之多,直可以「汗牛充棟」來形容。可惜,台灣自 1971 退出聯合國以來,不僅有關人權方面的研究付之厥如,憲法關於人權的設計長久以來更是停留在「只聞樓梯響」的階段。是故,雖然台灣在政治上經歷了解嚴的變革,在思想上卻仍舊停留在戒嚴時期的人權標準及刑罰倫理尺度上,以致於「消化」不了單樞機主教的言論,甚至有人指其為「絕對錯誤的,以人、事、時、地來看,也都是不合理的」。 綜觀批評者的立論,若不是採取效益主義者的主張,以死刑確實具有嚇阻效益,國外「似是而非」的研究數據多是因果顛倒,且與本國國情不合,不宜採用;便是立主實質應報主義的看法,視死刑是對囚犯罪行的「應值」,被害人家屬有權要求公權力(即司法單位)「以命償命」。但無論採取哪種批評,其皆與現代刑罰學及當代刑罰倫理相違背,更別提基督信仰的高道德標準了。 |
現代刑罰學的先驅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1738-94)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現代國家不同於神權國家,其權力建基在以契約論為基礎的政治學說上,自然人為了避免長期處在人與人的爭鬥狀態,遂想到要讓渡一部分的權力與自由出來,以形成國家主權。國家刑罰機制的設立,便是為了確保此一契約能不受任何侵害。但其刑罰的行使有其先天條件,也就是不可踰越自然人所讓渡的權力之外,「脫逸於這個基礎之刑罰的行使,全都是刑罰權的濫用,是不正常的事。」到底哪些刑罰權力可經由契約由自然人讓渡出來給國家?貝加利亞主張「人們只願捐出為了令其他的人同意其能任意地處置所剩下的部分所必須要交出之最少限度的自由」,生命權並不在此限,故死刑是不正當的,在這種情況下,「縱或這殘虐的刑罰並不是直接與社會的福址,以及為社會目的之犯罪防止等觀點相對立,殘虐的刑罰仍舊是不正當的,....是有違契約的本質的。」 順此而觀,「亂世用重典」的主張根本是以國家權利侵犯個人人權,豈有「正義」二字可言。剝奪囚犯生命權,其實是視囚犯為公敵,欲除之而後快,但這種作法在有完善獄政制度的國家,難免不正義、過度使用武力之譏。同時它還犯了簡化了犯罪問題複雜度的錯謬,把刑罰制度建基在過時的犯罪學假說上,而忽略造成犯罪背後的社會、經濟及心理錯綜複雜的因素。正是由於考慮到犯罪的諸多面向,受到近代社會學及深層心理學的影響,在刑罰制度的改革上,當代刑罰學強調以剝奪犯人的權利來取代痛苦折磨,從對肉體加以懲治改為對其精神改造,犯人不再是社會大眾棄之惟恐不及的怪獸,而是有理性、可改造或救贖的,具有潛在價值,不應為社會所浪費的人力資源。這一點在獄政專業化後更為明顯,囚犯不僅能獲基本健康所需、法律服務,更能得到各種心理重建及職業訓練。新總統陳水扁正是有見於此才敢干犯大不諱,願意在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挺身為廢止死刑作宣導的吧! |
那些主張「台灣沒本錢廢死刑」的人恐怕不知道,死刑才是台灣真正負擔不起的、負面效益大過其正面效益的刑罰。死刑若要能有效嚇阻犯,必須迅速且一致地施用在犯人身上。但由於它是如此不可回復的刑罰,為了保障人權,避免處決無辜者,現有的司法體制必須有一定的保障措施,在時間上無法達到迅速;又據美國統計指出,從判決死刑到執行期間所有的花費,遠比終生監禁要高出很多。這些額外的社會成本支出及刑罰嚇阻效益的減少,在在造成效益的失衡。唯一可以提高效益的方式就是放棄司法保障措施(台灣不顧懲治匪條例是否失效逕行槍決一票人犯可能就是出於這種動機),但這卻會違反了嫌犯的基本人權,且無形中提高誤判的機率。長久下來,司法的威信便蕩然無存,對整體社會造成更大的效益損失。 另刑罰倫理學家伯道(Hugo Bedou)指出,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死刑並沒有傳說中的神效。整體而言,所有執行死刑的州,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當某一州開始施行死刑後,其犯罪率往往不降反升;鄰近兩州在一施用死刑一否的情況下,使用死刑的那一州謀殺率沒有持續低於另一州;在廢止死刑的州,其襲警案件的機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來得低;廢除死刑的州比起實施的州,其囚犯及獄政人員遭到終身監禁者的暴力攻擊機率為低。這些統計資料目前為止沒有遭到任何合理的懷疑,或其它競爭性假說的駁斥,以致於美國國家科學院(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都為其背書。 |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有人主張「非死刑不可」?隱藏在人心中唯報復是尚的心理或許正是死刑不能根絕的主要原因。但這種以命償命的報復心理與任何情緒一樣都需要節制的。為報復而報復也可以稱得上「正義」嗎?難道有一種正義是允許我們效法巴基斯坦日前法庭判例,將連續殺人魔當眾碎屍萬段,再以強酸溶解?正義,正義,有多少罪行以汝名為之! 更糟的是,報復嗜血心理無論對社會或受害人家屬都只會造成二度傷害。它不僅無形中培育一個對他人生命麻木不仁的死亡文化(看看台灣賣死豬肉、鎘米新聞,便可知道在這方面台灣早已積習甚深了),縱容社會不去反省深層結構中的種種政治或經濟的剝削與暴力,更使得大眾有藉口,以為死刑執行之後,正義的天秤便回復了,受害者家屬的損失也平復了,該對受害者家屬負起的道德責任也盡了。這種「稱斤量兩」、「便宜行事」的正義,實在不要也罷! 台灣治安是不好,台灣是病了,但死刑並不是良藥。台灣需要的是能治癒冤仇,醫治社會創痛的復合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並重視個人人權及尊嚴的生命文化(culture of life)。而這種文化與正義不從有宗教情操者出,要從何者出?單國璽樞機主教,大哉斯言! |
資料來源:
陳文珊的死型議題研究 版權所有,請尊重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