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減量法

可以使廢棄物更少__廢棄物減量

歷年來政府推動資源回收工作不遺餘力,主要工作包括:

民國86年,政府鑑於各回收材質資源回收率始終不高,例如鐵罐、玻璃瓶及寶特瓶以外之塑膠瓶,回收之代價總高於廢容器之市場價格,以致回收率偏低﹔而且大型家具廢棄物例如廢電視、冰箱、冷氣機、洗衣機......等也充斥垃圾場,造成垃圾場很大的負擔,於是在86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也就是透過向物品製造輸入業者,事先收取回收責任保證金,成立基金,結合社區民眾、古物商、清潔隊、以及回收基金四者,共同促進資源回收工作。四合一制度實施後,全國資源垃圾回收量,由清潔隊回收部分,已由86年1.2%增加到90年4月的7.73%。許多過去丟棄在垃圾場的廢棄家電、廢電腦,民間廠商已設立資源回收工廠。

89年7月起,台北市政府又實施垃圾收費隨袋徵收制,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統計,88年7月台北市平均每日資源回收量為73公噸,而90年5月台北市平均每日資源回收量176噸。迄90年5月底,台北市89年7月至90年5月11個月平均日垃圾量減少870噸,減量百分比為23.1%,資源回收量由73噸增加為176噸,回收率(資源回收量/資源回收量+垃圾清運量)為8.46%,筆89年7月增加了4倍。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環署廢字第二九六二一號令訂發布全文共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日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三) 環署廢字第二二五三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環署廢字第二五五五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至第七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處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一般廢棄物清理處理廢(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應反映清除、處理成本,其徵收比率及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各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變動情形公告調整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公告處理成本徵收比率部分,據以計算清除處理費。

第三條前條之清除、處理成本,包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與各項清除、處理業務包括垃圾清運、道路清掃、道路清洗、溝渠清除、果皮箱清除、垃圾集中點消毒及大型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第一項之管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務行政管理人員之人工成本、辦公費及行政事物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人工成本,包括薪資、工作獎金、加班費及各項福利支出。

第一項之操作維護成本,包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及相關必要支出。

第一項折舊費中,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設備部分,自民國八十九會計年度起列入清除處理費反映成本。其所徵收之清除處理費並應成立特種基金,專款用於廢棄物處理場(廠)硬體設施及各項設備淘舊換新。

國內廢棄物問題分析及對策

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之推動說明:

一、 國內都市垃圾年產量達871萬噸,86年成長率雖降至2.5%,但每人每日垃圾量尚有1.151公斤;日本平均國民所得較我國高,但其近年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1.10公斤及垃圾成長率1%以下皆較我國為低,表示目前減量化工作尚待努力。

二、 國內都市垃圾中,紙類、瓶罐金屬類、塑膠類、玻璃類等資料垃圾乾竟物理組成含率高達40%以上,唯目前回收量僅佔4.24%,尚有甚大之改善空間

三、國內推動垃圾分類可溯自民國66年,而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建立回收制度則始於民國77年,透過公告回收項目、回收率、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等措施,以推展廢棄物資源工作。唯迄今回收點、回收管道尚未健全,民眾及相關業者對於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認知不足,導致配合願意尚處被動,此外,執行單位強力宣導並確實執行,在在皆會影響減量、回收工作之推動。

四、都市垃圾之減量化與資源回收,因相關工作涉及行政單位、製造者、販賣者、消費者、資源回收再生業者等,單獨推行垃圾減少量化方案並不簡單,應讓社會大眾認識垃圾處理是花大錢的工作,故須作整體性、多元性的規劃,並配合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垃圾處理費或污染稅,方可得較佳之執行成效。

五、目前已成立廢機動車輛,廢輪胎、農藥廢容器、廢潤滑油、廢容器、廢鉛蓄電池、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但其回收清楚處理系統,包括粉碎、分選、再複選等資源化技術,以及二次廢料與再生品市場等,皆極待建立,以健全回收管道。 

圖片掃描自:高雄市環保宣傳單